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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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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浦东新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核心承载区,保障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登记在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开展的法律服务和相关促进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维护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等需求而提供的专业服务,包括由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开放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服务业的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统筹推动法律服务业各项支持措施制定实施。
区发展改革、商务、公安、财政、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法律服务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支持律师事务所发展)
吸引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新区落户或者设立分所。
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在长三角以及全国设立分所等方式,推动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出资设立、并购、联营、合作、合同授权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外向型经济的中国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六条 (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新区开设代表处;
(二)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新区特定区域设立联营办公室;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新区开展合伙联营。
第七条 (探索律师特许创新)
建立境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机制,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考核执业许可规定,吸引具有境外律师执业资质并具有较强实战能力的法律服务人才在新区从事律师职业。
鼓励律师事务所聘用符合条件的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
根据国家部署,依法、稳步、审慎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师等其他专业人员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第八条 (促进公证创新)
支持公证机构开展运营机制改革与探索,拓展更多公证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打造集成式、一站式的标准化公证法律服务平台。
支持公证机构通过网络视频通话、生物识别、证件核验、电子签名等方式,开展海外远程公证事项和事务的办理。鼓励公证机构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新型领域拓展业务,参与区块链存证等新兴公证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
第九条 (支持仲裁发展)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落户新区,或者在新区设立专业性仲裁工作平台。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新区依法设立业务机构或者代表处。
根据国家授权,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探索在新区登记的涉外商事纠纷当事人自主约定在新区内,适用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仲裁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
第十条 (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
支持在新区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健全与国际调解规则相衔接的商事调解机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支持聘请律师、仲裁员、法学专家等专业人员担任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
支持境外知名调解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条件下,在新区依法设立业务机构。
第十一条 (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发展)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支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司法鉴定行业优化基础资源配置,提升技术更新迭代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浦东国际法律服务集聚区)